中創新航(03931)侵權敗訴須向寧德時代支付費用及賠償 將上訴 X
30/11/2022 08:42
<匯港通訊>     中創新航(03931)宣布,公司於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如下:1)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的發明專利權產品「集流構件和電池」;2)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263.25萬人民幣(下同),並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12.75萬元;3)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20萬元;4)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9.68萬元,由寧德時代負擔4.84萬元,公司負擔4.84萬元。

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後,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涉訴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涉訴專利已於2022年4月24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涉訴專利部分權利要求仍然有效的決定,已於2022年6月21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涉訴專利部分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尚處於審理中。

北知院作出的專利行政訴訟判決為一審判決,倘不服該判決的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則根據中國的兩審終審制度,最高院的專利行政訴訟判決將為終審生效判決。

動力電池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迭代速度快,公司產品已採用更先進的技術,與涉訴專利的早期技術完全不同,已不存在公告判決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銷售涉訴產品的情形。

本公告判決為福州中院的一審判決,並非終審生效判決。公司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尚無法確定終審判決時間和結果。同時,涉訴專利中部分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也尚處於北知院的審理中。因此,公司目前無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審判賠額。

因此,本公告判決不會對公司當前及未來的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公司將視最高院的侵權訴訟終審判決和專利行政訴訟終審生效判決,確定是否需要依據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公司會積極的採取相關法律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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